113年3月7日本院第16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細則依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獎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訂定之。 |
第二條 |
學位論文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獎勵對象為公告推薦當學年度之前二學年內取得本校學位之博士、碩士及其指導教授。 本校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推薦獎勵名額以博士一名、碩士二名為限,並得從缺。 |
第三條 |
本獎項由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依本院公告之時程申請提名。申請時應附下列文件: (一)提名申請書。 (二)學位論文電子檔案。 (三)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四)申請提名博士學位論文獎應另附外審委員應迴避及得排除名單。 申請提名之學位論文應已公開電子全文。 |
第四條 |
本獎項由本院學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審會)進行初審,並將審查推薦結果提送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獎評選委員會複審,以決定得獎名單。 |
第五條 |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審,由學審會就各該學位論文之專業領域,並參考申請人提出之應迴避及得排除名單,決定每件學位論文5名以上之外審委員名單後,依序邀請有意願之外審委員2名進行評審。各該學位論文之學位考試委員不得擔任外審委員。 外審委員依議題重要性、議題創新性、論文獲獎或發表情形、文獻完整度、方法嚴謹度、結論適切性、格式與寫作等項目綜合考量評分,評審分數滿分為100分。 學審會參考外審委員之評分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投票方式評定推薦結果。提名申請人為學審會委員者,於討論及投票時應予迴避。 |
第六條 |
碩士學位論文之評審,由學審會依第五條第二項審查評分,並評定推薦順序。各委員推薦順序加總分數最低者為第一推薦、次低者為第二推薦,同分者以各委員評審分數加總後之平均分數高者優先推薦,再有同分者由學審會決議優先推薦順序。各委員評審分數加總後之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不予推薦。 提名申請人為為學審會委員者,於評審及評定推薦順序時應予迴避。 |
第七條 |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設置辦法辦理。 |
第八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